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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企业新办/增项二级资质通过率为零 建筑资质申报技巧学起来!

2023-03-15
461次
3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23年第4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

江苏省:本次共20家建筑企业申请新办/增项/升级/业务,公示意见均为不合格。其中包含9家建筑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均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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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本次公示共18家建筑企业申请新办/增项/升级/业务,审查意见均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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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2023年第4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苏建审施工公示〔2023〕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法规与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第4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申报企业若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补充说明的,请将陈述材料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至省厅行政审批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反映情况,并请留下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件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签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4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公示时间: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7日

来信来访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

联系电话:025-83666758,83666756。

附件:2023首次、增项、升级等(江苏省)第4批公示名单.xls

2023首次、增项、升级等(江苏省)第4批申报信息公示.xls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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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7日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一体化平台登录”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进行陈述,并将陈述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一体化平台,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理解不清楚的,请直接咨询建筑市场监管处。
公示期满,企业见通告后,自行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一体化平台下载电子资质证书。
业务咨询、举报受理电话:0871-64320971、0871-64320981。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编:650228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2023年第2批).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0日

以前初次申请施工资质只能从三级资质开始申请,但是在资质改革后三级施工资质已经被取消,现在企业申请施工资质可以从二级资质开始申请,对于新创办的建筑公司来说无疑是喜讯,拿到资质证书就可以承接二级资质的工程。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资质等级提升之后,办理标准也随之发生改变,但不是二级资质也不是三级资质,而是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的条件要达到二级资质标准,其他条件满足三级资质便可。现在许多建筑公司在申请施工资质时会同时办理多项资质增项,一来可以为企业增加业务渠道,二来可以节约办理时间和成本。

二、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申报要点详解

1、企业资产(按照二级标准要求考核)

1)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厂房:
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还需考核厂房,要求达到15000平方米。
厂房可以企业自有,也可以租赁。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2、技术负责人(按照二级资质标准来审核,提供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

1)首先需要满足二级资质要求相应年限要求,是从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之后在施工企业的工作限满足8年/10年工作要求
2)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专业职称级别要求。关于职称专业,在职称人员部分详细介绍。
3)满足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个人业绩需注意:
①《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② 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二级及以上都可以)
③ 技术负责人申报时按《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提供材料参考各省厅具体要求)

3、注册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三级标准里没有说明是几级注册建造师的用一级或二级均可。
2)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登记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的,因此转注册直接在全国系统里操作就可以
3)二级建造师登记系统在各个省厅,二级建造师部分地区可以跨省注册,是否允许请咨询省的建设厅注册中心。跨省注册相对注册时间较长。

4、中级职称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职称认定: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2)专业认定:《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
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专业限定问题:《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5、技术工人(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技术工人的级别要求中级工及以上;整个技工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可以用,初级工不能用。
2) 技术工人专业,无未做明确要求的,任意专业技术工人均可若限定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专业范围内,不要求所有专业都包含,一个专业或一个专业以上均可;如果是要求专业齐全,则每个专业只要包含一人,
3)技工证需要能网查,且很多省厅认的技工证都是网址带gov的网站。
4)技术工人社保,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6、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7、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企业同时申请多个资质时,只要满足条件,同一个人可以用在多个资质的申报中。
现在办理二级施工资质成本低收益高,早办理早享受,办理时间过长反而会导致办理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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